《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條規定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
那么這個需求調查要如何開展?是不是一定要找供應商進行需求調查呢?
一、需求調查的范圍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四種必須開展需求調查的項目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項目并未要求必須開展需求調查,采購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開展。
二、需求調查的主體
需求調查主要由采購人來做,同時《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購人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因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做需求調查。
三、需求調查的方式
主要有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此外,由于政府采購項目多種多樣,調查的方式難以窮盡,因此也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其他調查方式。
四、需求調查的對象
可以向市場主體、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協會組織、有類似采購項目的單位等開展需求調查。
此外要注意,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通過開展需求調查,可以使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能夠更加精準地形成規范具體的采購需求,有效規避采購的系統性風險,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目標。